近期,以食品經營者銷售的食品標簽不符合預包裝食品強制性標注為由,而進行的“打假”,屢屢占據了各大媒體的頭條。其中,一大焦點問題就是究竟什么樣的食品是預包裝食品?這個問題由來已久,不但普通消費者和食品經營者不甚明了,甚至監管部門對此界線的劃定也存在相當大的爭議,所以準確把握預包裝食品的概念,對于今后的行政執法和司法審判工作都有極大的現實意義。
本文從網絡登載的一起案例入手,通過引入比較分析法,對預包裝食品和散裝食品的內涵特征進行比較分析研究,從而進一步闡明預包裝食品概念的內涵與外延。
案例基本概述某地市場監管部門接到消費者舉報,稱其在某網店購買的預包裝大米(凈含量10千克)未標明產品標準代號和生產許可證編號,要求相關部門依法查處。經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當事人證照齊全,倉庫貯存有凈含量100千克的預包裝大米(部分已經開封,但貯存得當),標簽符合法定要求,并且在店鋪頁面如實標明了上述大米的標簽內容。具體經營方式為,將購進的預包裝大米(每袋凈含量100千克)分成10等份,按照每份10千克分裝在了10個袋子里,并且進行了真空塑封,外包裝上標明了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以及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最后,打包并通過快遞公司郵寄給消費者。
一、預包裝食品與散裝食品定義的邏輯悖論
本案例是網絡上銷售食品的網店經常會出現的情況,而當事人銷售的小袋包裝好的大米是預包裝食品還是散裝食品,往往會出現極大的爭議。首先,我們從定義出發看看什么是預包裝食品,《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將其定義為:預先定量包裝或者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其定義為:預先定量包裝或者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預先定量包裝以及預先定量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圍內具有統一的質量或體積標識的食品。可以看到,預包裝食品的定義包括了兩個構成要件,一是預先定量,二是包裝或者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那么同時滿足這兩個要件的食品就應該是預包裝食品。有一種觀點認為,本案當事人將大米按照每份10千克稱重就是預先定量,再將稱重好的大米抽真空封裝就是包裝在包裝材料中,該行為符合預包裝食品的定義,當事人銷售的小袋裝大米是預包裝食品。
讓我們把該案情重新調整下,基本案情為情況A,調整后的案情為情況B。情況B:當事人沒有預先將購入的大袋預包裝大米按份稱重分裝,而是按消費者購買量稱重銷售,這時一名消費者買了10千克,當事人按消費者要求稱重10千克然后裝袋真空封裝,貼上標簽郵寄。那么按照《辦法》中散裝食品的定義:無預先定量包裝,需稱重銷售的食品,包括無包裝和帶非定量包裝的食品,情況B中當事人銷售的小袋裝大米無疑是散裝食品。但這時出現了吊詭的一幕,到達消費者手中兩袋完全一樣的10千克包裝大米,只因為稱重的先后順序不一樣,情況A中銷售的大米是預包裝食品,而情況B中銷售的大米則成了散裝食品。
出現邏輯悖論肯定是推導過程出現了問題,我們比較下預包裝食品和散裝食品的定義,其中核心的區別一個是預先定量,另一個是無預先定量。通過散裝食品定義我們知道,“定量”和稱重是不一樣的概念,然而作者查閱了大量的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均未發現對什么是“預先定量”有明確的解釋。如果通過定義不能準確區分預包裝食品和散裝食品,那么是否能通過引入比較分析法來研究兩者的區別呢?
二、預包裝食品與散裝食品的內涵特征比較
通過觀察《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其中第六十七條是關于預包裝食品標簽應當標明的內容,而第六十八條是關于銷售散裝食品應當標明的內容。同樣是關于標簽標注的要求,兩者即存在相同之處又存在相異之處,符合比較分析法關于研究對象的要求。
(一)食品標簽的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釋義將食品標簽的功能定義為:通過對被標識食品的名稱、規格、生產者名稱等進行清晰、準確地描述,科學地向消費者傳達該食品的安全特性等信息。《食品標識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將食品標識定義為:指粘貼、印刷、標注或者隨附等附加于食品或者其包裝上,用以辨識和說明食品基本信息、特征或者屬性的文字、符號、數字、圖案以及其他說明的總稱。
食品標簽上的內容是消費者或者使用者購買、使用這些食品的依據,如果內容與事實不符,生產經營者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食品標簽的核心作用是獲取食品的屬性和安全信息,讓消費者或使用者對該食品能夠準確認知。通過比較分析預包裝食品和散裝食品標簽內容所呈現的信息,就能夠推導出兩者的內涵特征。
(二)預包裝食品與散裝食品共有的內涵特征
兩者的標簽都要求標注:食品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這些內容是食品基礎的屬性和安全信息,目的是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和監督權,也有助于提醒經營者規范經營,及時清理過期食品,避免將不同品種的食品相混淆,防止交叉污染,防范食品安全風險。食品標簽只有真實的標注了上述信息,才可以作為“食品”進入流通環節進行銷售,這就是預包裝食品和散裝食品共同具有的內涵特征,作者稱之為“食品性”。
(三)預包裝食品區別于散裝食品的內涵特征
預包裝食品標簽所單獨具有的內容:規格、凈含量、成分或者配料表、產品標準代號、食品添加劑通用名稱和生產許可證編號,下面我們來逐一分析每項內容的含義。
1、生產許可證編號。《食品安全法》規定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規定國家對生產乳制品、肉制品、飲料、米、面、食用油、酒類等直接關系人體健康的加工食品的企業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生產許可證編號表明了預包裝食品的生產主體要求,即需要取得相關食品生產加工資質。
2、產品標準代號(規格)。《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關于標準的定義為:是指農業、工業、服務業以及社會事業等領域需要統一的技術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規定對工業產品的品種、規格、質量、等級或者安全、衛生要求需要統一的技術要求,應當制定標準。預包裝食品的產品標準就是來自于對食品質量控制的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釋義》對產品質量與產品標準關系的解釋為:在產品或者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是表明產品質量符合自身標注的產品標準中規定的質量指標,判定產品是否合格,則以該項明示的產品標準作為依據。產品標準代號(規格)表明了預包裝食品的產品質量要求,即需要有統一的工業產品技術規范。
3、凈含量。《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對凈含量的定義為:是指除去包裝容器和其他包裝材料后內裝商品的量。而要想準確測得商品的量值,就需要生產過程和工藝流程的監控,生產環境的監測以及產品質量與性能的檢測,也就是需要生產過程建立完善的工業計量體系。凈含量表明了預包裝食品的計量要求,即需要工業計量活動控制生產全過程。
4、成分或者配料表(食品添加劑)。根據《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以下簡稱《通則》)的規定,各種配料應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時加入量的遞減順序一一排列。制造或加工食品的概念來自于食品工業(或稱食品制造業),是以農副產品為原料通過物理加工或利用酵母發酵的方式制造的食品。成分或者配料表(食品添加劑)表明了預包裝食品的生產方式要求,即是通過食品工業制造或加工出來的。
根據上述預包裝食品標簽表示出的生產主體、產品質量、計量和生產方式的要求,可知預包裝食品具有不同于散裝食品的工業產品特征,作者稱之為“工業產品性”。
三、準確把握預包裝食品的定義
預包裝食品具有“食品性”和“工業產品性”的雙重屬性,其即是食品又是工業產品,通過不同的方式觀察會呈現出不同的性質。掌握了預包裝食品和散裝食品的內涵特征,再看它們的定義,預包裝食品的構成要件“預先定量”就是其區別于散裝食品等其它類食品的“工業產品性”的具體體現。
原衛生部在定義“預包裝食品”時,曾參考過國際食品法典,其中《預包裝食品標識通用標準》(GENERAL STANDARD FOR THE LABELLING OF PREPACKAGED FOODS ;CODEX STAN 1-1985 )關于預包裝食品的定義:Prepackaged means packaged or made up in advance in a container, ready for offer to the consumer, or for catering purposes.可見“預先”表示的是一種時間狀態,在這里是指進入食品流通環節之前,也就是食品生產環節。而“定量”是指在一定量限范圍內具有統一的質量、體積、長度、面積、計數標注等標識內容。預包裝食品定義中的“預先定量”特指在生產環節通過工業計量方法實現產品質量、體積等在單個產品上的統一。
因此,我們現在再看情形A和情形B中的兩種小袋包裝大米,均不符合上述預包裝食品的定義,所以它們都是食品經營者在銷售環節稱重銷售的散裝食品,而不是預包裝食品。
四、其它類型食品的定性分析
1、現制現售食品。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對什么是現制現售食品無明確定義,上海市地方標準《上海地方標準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即食食品現制現售衛生規范》(DB 31/2027—2014)將現制現售食品定義為:適用于在同一地點從事即食食品的現場制作、現場銷售,但不提供消費場所和設施的加工經營方式。首先,由上文可知現制現售食品不具有預包裝食品的“工業產品性”,即使進行了固定重量或體積的包裝,如具有統一體積的杯裝奶茶,也不符合“預先定量”的內涵;其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明確排除了適用現制現售食品,所以其不是預包裝食品。
2、食用農產品。《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關于食用農產品的定義:指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其不符合預包裝食品的生產方式要求,不具有“工業產品性”,所以不是預包裝食品。
3、食品小作坊生產的食品。《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食品小作坊是一種較特殊的生產主體,一般是指有固定生產加工場所,從業人員少,生產加工規模小,生產加工工藝簡單,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生產經營者。法律賦權各省制定自己的管理規定,有的地方比如北京市、黑龍江省和河南省允許食品小作坊生產預包裝食品,也就是對預包裝食品的“工業產品性”進行了擴張解釋,擬定其生產的食品具有預包裝食品的內涵。而像重慶市和江蘇省則不允許食品小作坊生產預包裝食品,其嚴格限定了“工業產品性”的外延。